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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条例 | 如何理解和把握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来源:廉洁江西微信公众号点击:时间:2024-06-06 17:36

一起学条例

 

如何理解和把握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上述规定明确了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这一违纪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是这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加的规定,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一直以来均属于违纪行为,这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只不过以往虽然规定此类行为属于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因在《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大多没有给予党纪处分,或实践中有的按照其与被审查党员共同对抗组织审查追究了党纪责任。《纪律处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后,有此类行为的可以直接依照第八十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二是关于“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理解和把握。理解和把握“负有作证义务”,前提是该义务是“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且由相应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之所以同时强调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赋予,是因为党组织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而有的问题同时涉嫌违纪违法,在对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审查的同时,也在同步对涉嫌违法问题开展调查,相应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依照党内法规或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均负有作证义务。

       对党员赋予作证义务的党内法规主要有:党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党员和群众,都应及时地、如实地提供证言,不得拒绝作证。党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对党员赋予作证义务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对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证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被调查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实施其他干扰调查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分别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三是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需要达到情节较重以上程度的方予以追究党纪责任。对于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一开始拒绝作证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经党组织批评教育和讲明纪律要求后,转变态度予以配合并如实作证的,一般不追究党纪责任。关于“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前提是该党员知道案件情况,具有作证义务,否则谈不上“拒绝作证”。需要指出的是,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如系被审查党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的,虽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上述人员有作证豁免权,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的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对亲情、人伦以必要的尊重,对此情况可以予以批评教育,一般不宜采取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方式追究其党纪责任。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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