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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条例 | 如何理解和把握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来源:廉洁江西微信公众号点击:时间:2024-06-08 21:12

一起学条例

 

如何理解和把握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这一违纪行为时,需要注意准确区分其与“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区别。

       两者在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主观目的、违纪性质类别等方面存在不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应当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阶段,属于“被动”地说明问题,否认或隐瞒、编造、歪曲违纪事实,且组织谈话函询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比较笼统,不涉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而“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行为,应当是采取“主动”向组织和有关领导同志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审查工作,违反的是党的政治纪律,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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